(2016)冀0427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田成苗、张爱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成苗,张爱芹,磁县誉鑫童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田成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磁县,证件号码13042719701008001X。被执行人张爱芹,地址磁县。被执行人磁县誉鑫童装厂,地址磁县商都四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爱芹。田成苗与张爱芹、磁县誉鑫童装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14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爱芹、磁县誉鑫童装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成苗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爱芹、磁县誉鑫童装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成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爱芹、磁县誉鑫童装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成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