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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静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北京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32号原告:代静,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158328-7。负责人:曾庆元,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佳,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上钦,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鞠常庆,男,锡伯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第三人:北京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楼2层D-0045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学俭,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26号13门.法定代表人:宋伯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国军,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静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北京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一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荆彤主审,人民陪审员朱铁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静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凡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