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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巧华、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巧华,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何巧华,女,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赖忠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巧华与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6)闽0824执63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于2017年3月5日10时至2017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2017年4月9日10时至2017年4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拍卖了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102271.1股股金及该股金相对应的2015年度配送股金,合计1157882股(法人股)。买受人武平县大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30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天信信用��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股金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合计65693.4元后剩余的2964306.6元已全部优先支付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号)已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经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