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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宗明与苏州月亮神控股有限公司、曹月亮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明,苏州月亮神控股有限公司,曹月亮,苏州威尔森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仇月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146号原告:赵宗明,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华,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月亮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方塔街5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0258552N。法定代表人:杨仁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月亮,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苏州威尔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929324X3。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阜湖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578644-X。法定代表人:仇月明。被告: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9454805-3。法定代表人:仇月明。被告:仇月明,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赵宗明诉被告苏州月亮神控股有限公司、曹月亮、苏州威尔森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仇月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宗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宗明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3502元,由原告赵宗明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