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惠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079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继平,系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某。委托代理人惠某乙。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继平、被告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0年元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初两人感情一般,2006年双方因家务事发���争吵,自己喝农药自杀;2014年3月,被告怀疑自己有外遇再次殴打自己。双方自2017年2月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惠某甲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惠某某辩称,自己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现自己经常在外打工,因为沟通交流少,两人因家务事偶尔发生过争吵,但没有真正致被告喝农药;现自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元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自己与前夫之子惠某乙到惠某某家共同生活,2000年11月18日二人婚生子惠某甲出生。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多外出打工,家中经济由原告管理,近年来原告与异性来往过密,为此被告曾打骂原告,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7年2月原告离家外出,现原告孙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庭审中,原告坚持诉称意见,被告则坚持辩称意见,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养育两个孩子,在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夫妻信任问题产生隔阂,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仍可改善。夫妻关系以信任为基本,被告应在以后的生活中控制自己的脾气,多关心原告,充分信任原告;原告也应以家庭为重,诚实待人,这样家庭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原告孙某某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否认,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不予分割。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