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XX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法定代表人:姚寿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法定代表人:XX合,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胥路188号。法定代表人:XX合,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XX合,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工业园子胥路66号。法定代表人:XX合,总经理。被执行人:XX合,男,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述五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翟现有,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XX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XX合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起诉被执行人的另外几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1801室、1-1301室房屋及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合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太湖樱花园3901号、5001号房屋及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205**号的土地。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合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207、209号房屋及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波花园三区8幢503、603室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但上述房屋、土地及车辆,或存在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或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等,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已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XX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88468.67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除查封的财产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