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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桂英与马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英,马世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96号原告:孙桂英,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健,北京惠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世芳,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孙桂英与被告马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桂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桂英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