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1华新与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1号申请执行人:华新,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诉讼代表人:钱锋,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新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依据丁学瑞的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苏0507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丁学瑞对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