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58号罪犯王海军,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沽源县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1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高刑复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海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周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