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黄国兵、夏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黄国兵,夏希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6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X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国兵,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景洪市,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夏希芳,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景洪市,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黄国兵、夏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绍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