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春驰与奚承录、包文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驰,奚承录,包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40号原告:蔡春驰,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奚承录,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被告:包文华,女,40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驰诉被告奚承录、包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春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春驰负担。审判员 宝 力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