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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贵彬、刘宪忠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贵彬,刘宪忠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贵彬,男,195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宪忠,男,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再审申请人刘贵彬因与被申请人刘宪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5民终1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贵彬申请再审称,1983年父亲与五个儿子签署宅基地分配合同。申请人因在外地,后得知刘宪忠未告知推倒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重建。2013年经协商就宅基地使用权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分配平面图,经村调解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见证。一审作出公正判决。本案是侵权案件,不是权属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没有土地证是历史原因。二审裁定称表述不妥并驳回起诉错误。要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1983年11月16日的宅基地分配合同,刘贵彬与刘宪忠均认可。该宅基地分配合同第二条记载了路以北宅基地的使用为包括双方在内的兄弟4人共同协商决定。2013年12月13日的内黄县城关镇北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说明,记载是以上宅基地分配合同的情况及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情况。原审法院以刘贵彬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刘贵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综上,刘贵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贵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