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利君、刘玉婷诉被告马富芝、刘太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婷,高利君,马富芝,刘太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33号原告:刘玉婷(曾用名:刘钰婷),女,200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高利君,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刘玉婷母亲。原告:高利君,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马富芝,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太财,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高利君、刘玉婷诉被告马富芝、刘太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利君、刘玉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君、刘玉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高利君、刘玉婷负担。审 判 长 刘树青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