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强某与杨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强某,杨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84号原告:徐某。原告:强某。被告:杨某。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天才,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强某与被告杨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强某,被告杨某、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连带原状返还非法扣押的登记在原告徐某名下由原告强某实际所有的×××号白色起亚K3型小轿车一辆(价值约6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初,原告强某在庆阳晟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2.98万元购买白色起亚K3型小轿车一辆。首付5万元,下余车款以按揭方式付款。因强某个人征信出现问题,遂将车户登记在徐某名下(登记车号为×××),并以徐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2016年2月,被告张某提出欠被告杨某借款10万元,因无力偿还而向原告强某借款5万元。强某无力提供借款,被告张某又提出让其将起亚K3小轿车借给他使用。原告强某当时虽不情愿但念及是朋友关系,最终将车借给张某使用。事后张某未经二原告同意,将该车质押给被告杨某。后为此事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张某交涉,张某承诺于2016年5月2日将车返还。时至2016年5月初,被告张某将被告杨某欠款还清后通知原告强某取车,但在原告强某取车时,发现车辆在被告杨某质押期间损坏,遂要求二被告将车辆送至西峰的4S店维修后给予返还。2016年5月27日,原告强某到4S店取车时得知,被告杨某已将车辆开走。随后,二原告向二被告分别索要车辆。二被告均借故相互推诿。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某辩称,二原告所述失实,×××号小轿车是其通过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并非二原告诉称非法扣押。被告张某辩称,二原告述称事实失实,×××号起亚K3型小轿车系其与强某共同出资购买,后因其向杨某借款10万元,强某自愿将涉案车辆交给杨某作为借款质押,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准备向杨某偿还借款时,发现涉案车辆损坏,遂让杨某送至西峰4S店维修,但车辆修复后杨某仍以行使质押权为由,将车开走占有。且其向杨某借款尚未清偿,加之其出资购车份额占车价总款的三分之二以上,依照法律规定,其有权对该车决定处分。现其同意该车继续质押。对此,二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杨某与张某之间系民间借贷还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通过当庭庭审询问原告及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为:杨某与张某之间存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虽极力主张其与张某、二原告之间存有涉案车辆买卖关系,并当庭提交二手车交易合同一份支持其主张成立,但该合同备注内容及末尾特别约定内容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且有悖常理。故对杨某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应认定杨某与张某之间存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号白色起亚K3小轿车到底系强某同意质押还是杨某非法扣押。综合各当事人陈述及强某当庭提交的张某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证明,分析判断后认为强某基于与张某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2月2日在庆城县星誉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强某将车钥匙随车相关手续等交给张某的一系列行为,所显示出的法律事实是强某对张某向杨某借款而欲想用涉案车作为质押担保是明知的,而非不知情,也非系张某擅自作为,正是强某本人的默许,才促成了涉案车质押担保的实现。综前所述,认定×××号小轿车系强某默许后交于杨某作为借款质押,不是杨某非法扣押。3.×××号白色起亚K3轿车属强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还是系强某一人出资购买。从强某当庭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系其本人出资购买,张某仅有辩称理由而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与该组证据具有关联性。故对张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某系强某胞姐。2013年10月17日强某在庆阳晟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按揭方式购买起亚K3小轿车一辆。在办理按揭购车贷款过程中,因强某征信出现问题,无法办理。遂征得徐某同意后,以徐某名义购车办理按揭贷款。2013年10月18日,起亚K3小轿车在车辆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车牌号为×××。所有人:徐某。2016年2月2日,在庆城县星誉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强某与张某就该车是否质押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强某即将车钥匙及随车证件等交给张某后,独自离开。尔后,张某向杨某借款,车辆质押作为担保。并擅自以徐某、强某的名义与杨某签订了所谓的二手车交易合同。2016年4月20日,强某向张某催要起亚K3轿车时,张某出具证明承诺于2016年5月2日将车归还。事后,强某期盼质押车尽快归还,多次与杨某、张某交涉未果,且二人相互推诿,无奈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号小轿车到底是扣押还是质押。根据现已查明的法律事实显示,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强某在明知车辆质押后存在风险后果,虽未明示但默许、支持、配合了张某对其向杨某借款提供车辆质押担保的便利。而非非法扣押,对此,杨某、张某的民事行为没有占有徐某、强某涉案车辆,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徐某、强某诉称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某辩称涉案车系其与强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因与本案诉争无关联性,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某、强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徐某、强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岩承人民陪审员 赵文哲人民陪审员 安桂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