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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刘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刘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健生,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地龙门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刘健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健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