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继琼、西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琼,西昌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继琼,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昌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魏刚,局长。再审申请人刘继琼因诉西昌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行赔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继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证据不足。西昌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是刘继琼针对西昌市公安局西公(长安)行罚决字〔2015〕1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刘继琼的行政赔偿请求须以西昌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前提。刘继琼针对西昌市公安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已驳回刘继琼的再审申请。因此,刘继琼要求西昌市公安局赔偿22094元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应予以驳回。综上,刘继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继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毛学龙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