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利萍与冯德云、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萍,冯德云,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萍,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德云,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萍,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利萍与冯德云、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刘利萍与被执行人冯德云、刘萍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