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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192号被执行人张海明。张海明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海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林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