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毛庆军与吕良军、方智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庆军,吕良军,方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毛庆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吕良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方智明,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毛庆军与被执行人吕良军、方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及利息等暂计4111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良军的广州市荔湾区步月巷10号608房,正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