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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毛庆军与吕良军、方智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庆军,吕良军,方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毛庆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吕良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方智明,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毛庆军与被执行人吕良军、方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及利息等暂计4111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良军的广州市荔湾区步月巷10号608房,正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