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吴茂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明,吴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吴茂华,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王俊明与被执行人吴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城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茂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故我院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等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