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学军潘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潘继军,潘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616号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二密镇富民路22号。法定代表人:董起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清,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被告:潘继军,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现住广东省肇庆市。被告:潘学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现住湖北孝感市。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继军、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由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