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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高萍与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高萍,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19号申请人:钱高萍,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徐凝门路4-64-6-109。法定代表人丁建峰,董事长。申请人钱高萍与被申请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纠纷,申请人钱高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高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伞波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