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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远,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林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峰,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宏远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苏锦元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