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与陈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路(白沙井)。负责人姚海英,行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执61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