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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李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741号原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田路交通局八楼。法定代表人:谭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仁聪,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江龙,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覃海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山凤,女,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第三人:李伍,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原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李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695元,由原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朗华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韦志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