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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红丽诉李长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丽,李长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1173号原告:丁红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联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长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克山县信用合作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联村10组,身份证号码×××。原告丁红丽与被告李长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丁红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红丽负担。审 判 长  韩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卫军人民陪审员  李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