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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59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汽车东站乘坐西行的6路公交车至广场东口区间时,趁陈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15元。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宗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汽车东站乘坐西行的6路公交车至广场东口区间时,趁陈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背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815元。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物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无视刑律,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虎桃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