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40李敬鑫与吴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鑫,吴丛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640号原告:李敬鑫,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丛如,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李敬鑫与被告吴丛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敬鑫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李敬鑫负担。审 判 长 余雪松代理审判员 姚 娟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