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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等与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泗县公路局,陶良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371号原告: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诉讼代表人:陈成英,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诉讼代表人:周士斌,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799号禾庄别墅永兴里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5742F。单位负责人: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君君、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704988520X。单位负责人:黄风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阳,职工。被告:泗县公路局,住所地泗县西关大街81号。单位负责人:吴兴联,局长。委托代理人:苌宇,工养科科长。被告:陶良杰,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与被告安徽省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泗县公路局、陶良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30508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S303泗永路苏皖交界至灵璧段改建工程01标段发包方泗县公路局,承包方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分包方安徽省盛景园林公司,再分包方陶良杰。原告等人受雇陶良杰施工,陶良杰共欠原告等人工资305085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陶良杰所欠的305085元工资款的债权人系包括原告等人在内的127名农民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区分其中71名农民工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成英、周士斌等71名民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凤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