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希林、刘希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希林,刘希恩,宫玉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15号之一申请人郑希林,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希恩,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宫玉红,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国镇建国村。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郑希林与被申请人刘希恩、宫玉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15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刘希恩已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希恩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