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王爱军、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爱军,王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74号原告:XX,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爱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卫,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XX与被告王爱军、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对王卫撤诉。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