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孙益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200元,并支付以65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40元,由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0幢、11幢、12幢、13幢、14幢【丘(地)号分别为:×××】、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长青路16号1幢【丘(地)号:×××】、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同湖路滨江花园45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901室、902室、903室、904室、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丘(地)号:×××】,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均由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号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581执4324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