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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苏忠权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苏忠权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5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号。负责人:罗启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忠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苏忠权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忠权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74495元;2、被告苏忠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1日,被告苏忠权醉酒驾驶鄂N6XX**号小汽车,沿潜江市浩口镇往潜江市城区行驶至潜江市潜阳西路润基建材城路段时,与谢从正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谢从正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苏忠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鄂N6XX**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谢从正家属提起诉讼,潜江市人民法院以(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74495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苏忠权醉酒驾驶,应就其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苏忠权追偿。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告苏忠权的住址,经多次送达未果。2017年5月15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间内重新提交被告苏忠权的准确住址或者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上述限定期间届满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苏忠权的准确住址,也未向本院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