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晓慧与赵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慧,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慧被执行人:赵勇本院在恢复执行赵晓慧与赵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共拨付了现金60269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民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