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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鲍志峰与陈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峰,陈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20号原告:鲍志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陈殿军,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志峰诉被告陈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志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志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志峰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付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