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晶晶、孙翩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晶晶,孙翩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民初1525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晶,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孙翩翩,女,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王静与被告王晶晶、孙翩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被告王晶晶、孙翩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逾期给付的全部利息(月利率1分);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静与被告王晶晶系姐弟关系。被告经营的干校复混肥厂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1月1日,原告共借给被告140,000元,被告孙翩翩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干校复混肥厂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晶晶、孙翩翩辩称,借款是事实,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干校复混肥厂,而是用于和县干校加油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静与被告王晶晶系姐弟关系。被告孙翩翩向原告王静借款14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王静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未约定利息,收款收据上载明“干校复混肥厂借款”。后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被告孙翩翩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王晶晶与被告孙翩翩于2011年8月1日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翩翩向原告王静借款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晶晶与被告孙翩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王静要求被告王晶晶、孙翩翩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依法应当自原告王静起诉之日即从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晶晶、孙翩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王静借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晶晶、孙翩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盼盼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