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文林与晏飞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林,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男,1964年1月21日生,哈尼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晏飞,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李文林与被执行人晏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林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82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晏飞为XX公司员工,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晏飞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晏飞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0500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李文林指定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晏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139元,由被执行人晏飞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