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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7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周淳慧,吴振华,吴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718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88号。法定代表人:周淳慧,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周淳慧,女,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吴振华,男,1950年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吴中伟,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周淳慧、吴振华、吴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周淳慧、吴振华、吴中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周淳慧、吴振华、吴中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亦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