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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西财与强洪宝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西财,强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田西财,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强洪宝,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田西财申请执行强洪宝人格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强洪宝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