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00号原告:陈某1,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元章,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2,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陈某1与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娜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