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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00号原告:陈某1,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元章,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2,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陈某1与陈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娜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