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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斌与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5号之一原告:肖斌,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杨晓玲,女,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杨筱萍,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荣妹,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斌诉被告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审理完结,原告肖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的财产保全,同时解除对担保人张建民、黄玉琴、肖菁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肖斌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已被查封财产的保全。二、解除对原告肖斌提供的担保人张建民、黄玉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桃花路口桃花苑商住小区6栋3单元402室(第4层)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肖斌提供的担保人肖菁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农场凉伞树小区1栋3单元301室(第3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景人民陪审员 邓兰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耀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