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德地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地,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1行初7号原告宋德地,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宗峰,该分局局长。被告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该乡乡长。原告宋德地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以下简称明港国土分局)、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岗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明港国土分局滥作为并玩忽职守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责任经营土地资源财产经济损失468856元和依据临时用地协议约定面积构成的占用地十二年青苗补偿费213120元;2、依法追究被告王岗乡政府渎职侵权责任,并判令撤销2006年8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3、依法追究被告王岗乡政府滥作为侵权责任,并判令撤销2009年1号文件;4、依法追究被告王岗乡政府违法侵权责任,并判令撤销2006年8月20日作出的所谓“处理意见书”;5、依法追究被告王岗乡政府滥用职权支持侵占原告组集体所有土地(责任地)资源财产的侵权责任,并判令撤销王岗乡梨园村稻谷屯组2005年1月14日签订的15亩临时用地协议;6、依法追究被告王岗乡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原告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财产经济损失,且判令稻谷屯组侵占原告组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归属原告组集体所有;7、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5年以来,维权上访差旅费、食宿、材料费、精神抚慰金计10万元;8、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地提起的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不具体,还有些诉讼请求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释明,原告宋德地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德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宋德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