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建余、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余,陈刚,朱小妮,陈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建余,男,197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刚,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小妮,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旭阳,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66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余与被执行人陈刚、朱小妮、陈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刚、朱小妮、陈旭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建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