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淑筠、纪为纯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淑筠。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为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超。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海燕。纪为纯、纪海燕、纪超三人共同委托纪淑筠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行终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申请再审称:案涉的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17弄47号房屋性质为代管房产,原户主王杏仙,同住人纪维纮,该户依法享受动迁的各项权利。该房屋地段地号为南京西路23号街坊A地块。1994年黄浦区政府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50年出让给上海黄浦廖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埔区政府委托春申江实业总公司为拆迁人。因拆迁人采用欺诈手段,将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户)房屋居住面积缩水50%以上,致使无法达成安置协议。1995年9月13日拆迁人向黄浦区房地局申请裁决,同年9月18日黄浦区房地局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正在等待裁决时,1995年12月12日黄浦区政府组织南京东路街道与派出所共计30多人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迁。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一审提供的2013年12月26日黄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答复纪海燕信函的附件,即《关于23#地块动迁居民一王杏仙户安置情况的说明》中载明,该强迁决定是在“征得有关部门认可的前提下”作出。而有权组织他们参与实施强迁的只能是黄浦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没有黄浦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是无法使用动迁房的。综上,被诉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的一审诉讼请求是:确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1995年12月12日对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户)组织实施的强迁行为违法。其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是2013年12月26日黄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答复纪海燕的信函附件。该附件名称为《关于23#地块动迁居民一王杏仙户安置情况的说明》,系拆迁人上海春申江实业总公司对王杏仙户实施帮助搬迁的具体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为保障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同时从该户居民的安全角度出发,在征得有关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对王杏仙户实施帮助搬迁;安置房源为原平路777弄18号103室(两室一厅),建筑面积为57.21平方米,居住面积为28.65平方米,均超该户房屋评估实测面积和政策安置面积;搬迁前,再次约谈了王杏仙及其长子,其长子称住原址50多年,不付房租,现住新房,房租负担不起,要求帮助搬迁,王杏仙也表示接受帮助搬迁。但该户入住安置房后拒绝办理进户手续,拖欠房租至今。另,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的家人纪维纮以强迁为由,曾先后向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反映。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都维持了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书面答复意见。2013年12月26日,黄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给纪海燕的信函中答复称“你信中反映的问题,你的家人曾先后向上海市政府、市房地局、黄浦区政府等单位反映,上述相关单位均认为你们的反映不实,不符合政策法规。你此次来信并无新的问题和情况,属重复信访”。经一审法院补正告知,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仍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浦区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的拆迁行为,故原审法院以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淑筠、纪为纯、纪超、纪海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