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彦辉、石家庄毛毛虫货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彦辉,石家庄毛毛虫货运有限公司,裴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89号申请人耿彦辉,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石家庄毛毛虫货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裴钰,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申请人耿彦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冀A×××××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裴钰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毛毛虫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