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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柳州湖开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柳州湖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77号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卓。被申请人:柳州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石路332号23栋4单元2-1。法定代表人:刘铸斌。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州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价值188463.1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资产,保全价值188463.17元案件申请费1462元,由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茂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