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俞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俞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879号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76006058D。法定代表人:程泰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鸿,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俞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1元,减半收取计2935.5元,由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印)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