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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鹏诉被告平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平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32号原告:许鹏,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平立飞,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原告许鹏诉被告平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平立飞送达,致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立飞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回对被告平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