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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395李左儿与司福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左儿,司福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95号原告:李左儿,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司福领,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7706U,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原告李左儿与被告司福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左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左儿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左儿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李左儿已预交),由李左儿负担。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