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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李金付、史桂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李金付,史桂金,王雅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被执行人李金付,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史桂金,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雅铬,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付、史桂金、王雅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暂缓执行,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该案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